染新冠肺炎猝死在屋內 算不算是凶宅呢?



之前國內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大家除了每天關心確診數及死亡數之外,民眾染疫死屋內,算不算是凶宅也在房市當中炸開來,官方極力撇清是屬凶宅之說,市場則是怕怕的,擔心這類房子以後恐會衍生交易糾紛,你認為有人染疫死在屋內,該算是凶宅呢?還是不該算凶宅呢?


受到這波來得又急又猛的新冠疫情衝擊,染疫死亡的人數已經破800整數關卡,其中更有好幾個是屬於猝死在家中的案例,因此最近房市討論最多的話題,除了交易急凍之外,就是染疫死在家中(包括猝死),算不算凶宅這個議題。


若問一般民眾買到一間房子,曾有人染疫在屋內往生,尤其是有人染疫猝死家中,會不會擔心?會不會害怕?相信不擔心害怕的人很少,除非是自身有宗教信仰。只是在實務上這類的房子是不是市場上所謂的凶宅?屋主要不要告知呢?更關乎購屋民眾的權益。


官方說法:染疫死亡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因為關係到購屋者的權益,主管機關內政部政務次長花敬群很快的跳出來說,基本上對凶宅的定義,大多屬於「非自然死亡」,染疫死亡是自然死亡,算是生病,「不會被認定為凶宅」。


內政部是房地產買賣的主管機關,長官為了釐清市場疑惑,跳出來所做的官方說法就像「房市聖旨」一樣,聖旨既出天下莫敢不從,何況目前市場上所謂的凶宅認定,也就只是內政部過去的一紙函釋而已。


根據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凶宅3個必要條件


這是最原始的官方說法,後來房屋市場上據此整理出凶宅3個必要條件:產權持有期間、建築專有部分以及非自然死亡(如凶殺或是自殺致死)。後來在房仲實務上,內政部則要求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上註明:「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凶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讓屋主據實勾選,到這一個階段,凶宅等於又多出一項正面表列「一氧化碳中毒」,還有一項空白授權「其他非自然死亡」。


據此來看,凶宅只是主管機關的行政解釋,在實務上凶宅定義是「與時俱進」的。所以回頭檢視染新冠肺炎死亡是不是凶宅一事,或許還可以從以下3個面向來看。


1.染疫是不是自然死亡?


根據上述官方之說法:「染疫死亡是自然死亡,算是生病」,所以「不會被認定為凶宅」。但這裡只要追問一句話,有人自然死亡會被要求24小時內火化,沒有靈堂、沒有家祭、沒有告別式嗎?因為這是所謂的法定傳染病,不是一般的普通疾病,顯然的,染新冠肺炎死亡,跟大家認知的「自然死亡」是有一點點不同的。


2.染疫猝死跟一氧化碳中毒亡有多少差異?


內政部原始對於凶宅的函釋只有凶殺及自殺,至於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是房仲在實務作業常碰到的狀況,後來才在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增加進去,人們對於一個房子有人一氧化碳中毒亡,之所以會感到害怕,是因為一條活跳跳的生命短時間內就走掉了。以此同理,一個人染疫若是猝死家中,其令人害怕的程度會低於一氧化碳中毒而亡嗎?或許這也應該可算是另類的意外死亡吧!


3.可否歸類為「其他非自然死亡」?


承上兩個面向之探討,將染疫死亡歸為自然死亡,似乎還難以說服大家,倒是它跟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的考量很相似,所以將之歸類為「其他非自然死亡」,或許也是一個解方,在現行不動產現況說明書中要求屋主要主動告知,以避免後續可能的交易糾紛。


「凶宅」本就非法律名詞,其認定也是隨社會變化而有所變動,何況新冠肺炎是個過去從來沒有的世紀傳染病,其衍生出來的房屋交易問題,是不是該有更嚴謹的討論與界定呢?而不是官員倉促間三言兩語就交代過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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