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市Uber是新藍海 還是跳死海?


在我國政府修法對Uber平台業者及駕駛大幅提高罰則的此際,最近國內也有業者推出所謂的房市Uber,希望吸引一批房仲流浪經紀人加入,表面上看來是一房市新藍海,也很有創意,但跟Uber一樣,在現行法令之下是否行得通呢?

房市Uber這確實是一項很創新的買賣屋平台服務,雖然在本質上有「去中介化」的概念在,但在房屋買賣的過程當中又不能將中介者---不動產經紀人的角色完全拿掉,所以就透過虛擬平台將各項實體服務與中介者的協助做整合,在目前房市極度不景氣的情況下,一方面可幫助很多已經處於無業流浪狀態的房仲經紀人找到養家餬口的新商機,對平台業者而言,則可在山頭林立的既有房仲市場中另闢一新藍海

就創新及理想性來講,房市Uber都讓人激賞,但就目前國內房仲實務面及法令面來看,它卻存在著兩大問題點

1.如果是已離職的流浪經紀人,不得從事房仲經紀業務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 條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也就是說不動產經紀人員必須專任於某一家經紀業(房仲公司或代銷公司),不能自己當「個體戶」或是「自營商」,更不可以「人在曹營心在漢」,在A房仲做B房仲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這就是「人必歸業」的概念,除了「人必歸業」,還必須要「業必歸會」,各房仲公司都要加入當地公會,這樣才算是合法的不動產仲介經營模式。

至於已離職者是已經離「業」,在「會」的合法地位也會被註銷,顯然的是無法定地位及身分再從事房仲業務。

所以已經離職的不動產經紀人員,即使還有合法的相關證照,他們也不能自行從事房屋仲介業務,否則就有違法之虞,若經檢舉屬實,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32 條,非經紀業而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者,主管機關應禁止其營業,並處公司負責人、商號負責人或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2.仍任職某公司卻做其他公司業務或私件,既不道德也違法

即使不動產經紀人員目前合法任職於A房仲,但因景氣太糟,想要私底下(不是檯面上)跟B房仲合作業務,或是私下跟買賣方成交,照理說這些人應該不算是流浪經紀人了,這樣做不僅違反上述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 條之規定,經紀人員應專任一經紀業,並不得為自己或他經紀業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明顯的也有違法之虞,也犯了房仲業的大忌,也就是經紀人員不能做私件的大忌,這是大大違反職業道德。

結論是Uber目前在台是違法經營,政府也已經祭出了重罰,未來會不會有合法化的一天,還有待美國Uber平台業者的後續動作而定。至於房市Uber,目前也一樣是於法不符,有沒有解套的方法呢?就法令規範來看,似乎比Uber還來得容易!

只是在房市Uber平台業者還未尋得法令解套之前,房仲流浪經紀人可要注意了,目前政府對Uber是開罰平台業者也罰駕駛,至於在Uber平台從事房仲業務者旦遭檢舉,經紀人必然會是受罰的主體,平台業者就類似591樣,就目前看來,反而可以無事閃在一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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